来源:爱游戏体育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26 16:59:50 阅读量:1
各派出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本通知所指配电网的范围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确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别的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通知。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许可实施情况做监督管理。
(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能低于2千万块钱;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5.公司制作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方面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正式经营配售电业务前,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电力业务。
(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要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应当在交易机构注册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提交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前,应当取得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无法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或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配电网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配电区域。
(九)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来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做核实。
(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能源信用建设平台等。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部门,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与能源信用建设平台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十一)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对被许可人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被许可人的注册资本和资产总额、生产经营场所、供电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等发生明显的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撤销许可。
(十三)实行年度自查制度。被许可人应当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内容有:基础信息、主要管理人员情况、配售电业务经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配电设施情况、分支机构情况、遵守许可证制度情况等;
(十五)被许可人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十六)被许可人配电区域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自发生明显的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十七)被许可人所经营的主要配电线路或者变配电设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十八)被许可人自愿终止配电业务的,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妥善处理配电资产、债权债务及合同约定事项,并与承接其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十九)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和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将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对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按照能源信用体系惩戒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
(二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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